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3 阅读:15220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责清单事项表27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现场勘验,征求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组织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通行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现场勘验,征求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组织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现场勘验,征求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组织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附件2,第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跨省、市经营的征求运输线路目的地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招标要求的进行招标,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并存入管理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我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有关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并存入管理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并存入管理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船舶国籍登记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第14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船舶国籍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第16号)16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通过船员管理系统,制发送达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2,第10条。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17

行政许可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5项。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18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第11条。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19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0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1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每辆次一千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
2《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按要求实施罚缴分离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徇私舞弊、

8、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路路产路权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违反经营区域及违规使用运输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定》                                                                              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违反经营区域及违规使用运输证件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线路、班次运行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线路、班次运行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按要求实施罚缴分离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徇私舞弊、

8、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路路产路权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等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签订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签订合同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对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2.《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1.决定责任: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执行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清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实施代为履行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代为履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扣留车辆、工具),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依法处理。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完毕后,放行车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扣押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扣留车辆、工具,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1.催告责任: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强制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1.催告责任: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强制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1.催告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拆除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强制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强制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扣留车辆),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车辆,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现场查验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扣押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扣留车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强制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扣留车辆),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查验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扣押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扣留车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强制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扣留车辆),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查验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强制拖离或者扣留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扣留车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1.催告责任: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扣押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扣留车辆、工具,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扣留车辆),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查验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扣押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扣留车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强制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强制卸货),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车辆无超载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扣押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强制卸货,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1.催告责任:对违反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实施代为履行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代为履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实施代为履行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未代为履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年度信用评价采信依据。
3.移送责任: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及时予以公示。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试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确认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审核及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审核及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工地试验室,暂停试验室工作。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工地试验室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检查

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质量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质量等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八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经营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检查

对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招投标及相关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经营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懂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招投标及相关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要求的,作出核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中,客运站的设施条件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站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的,发放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客运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取消其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确认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经经营者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核实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送达责任: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船舶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组织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道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确认

船舶名称核准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经经营者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核实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送达责任: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船舶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组织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确认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25

行政确认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26

行政确认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27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及附件,符合要求的,组织监督人员对竣工项目进行现场复测;

3.决定责任:做出竣工项目质量等级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送达责任:现场复测完成后,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及附件,符合要求的,组织监督人员对交工项目进行现场核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交工项目质量合格的核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送达责任:现场核验完成后,出具项目工程质量核验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30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延续经营权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延续车辆经营权。
5、事后监管责任: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注销经营许可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情况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许可事项变更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变更许可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确认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情况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暂停或终止运营
5、事后监管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情况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33

行政确认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34

行政确认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35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上岗证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取消从业资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奖励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客运经营者提出要求解决发车时间安排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纠纷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其他类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0

其他类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1

其他类

航行通(警)告办理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2

其他类

省交通运输厅投资的汽车客货运站工程竣工验收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3

其他类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4

其他类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起草有关制度;

2.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等制度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情况进行规范的;
2.对在规范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其他类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审验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进行年审;
2.处置责任:对年审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履行审验义务,对符合条件出租汽车年度审验申请不予出租汽车年度审验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其他类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经经营者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4.送达责任:配发《道路运输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运、货运车辆组织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道路运输证》申领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配发的不予配发,或者对不应配发的予以配发;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其他类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8

其他类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49

其他类

高速客船使用非专用码头审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50

其他类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核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1.核实核查责任: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2.初评责任: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3.公示责任: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4.评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5.建档责任: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履行服务质量信誉核定的;
2.初评结果未公示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其他类

沿海省际水路运输企业海务、机务变更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52

其他类

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53

其他类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其他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三个月的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第五十一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其他类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3.《道理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部分。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其他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其他类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其他类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59

其他类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0

其他类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1

其他类

变更或者改造港口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2

其他类

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3

其他类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4

其他类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5

其他类

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6

其他类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谈判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67

其他类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其他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其他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其他类

定制客运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其他类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其他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备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审核责任:对提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其他类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