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3 阅读:15205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责清单事项表27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现场勘验,征求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组织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通行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现场勘验,征求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组织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现场勘验,征求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组织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附件2,第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跨省、市经营的征求运输线路目的地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招标要求的进行招标,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并存入管理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我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有关政策、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并存入管理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决定责任;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并存入管理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船舶国籍登记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第14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船舶国籍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第16号)16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通过船员管理系统,制发送达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2,第10条。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17

行政许可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5项。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18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第11条。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19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0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不实施

21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每辆次一千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
2《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按要求实施罚缴分离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徇私舞弊、

8、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路路产路权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决定是否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他机关移送或者其他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