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
发布日期:2020-10-25 阅读:150909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版)
行政权力142项 
其中,行政许可权28项,行政处罚权95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7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2-000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3-0000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4-000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路政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规定标准(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轴荷未超过规定标准(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5-000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6-0000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7-000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
-XK-008-000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09-000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企业、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0-0000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1-0000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2-0000 车辆运营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3-0000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4-000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5-000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6-0000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7-0000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8-0000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19-0000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企业、其他组织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0-0000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1-000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2-000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3-0000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企业、其他组织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5-0000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6-000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企业、其他组织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7-0000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8-0000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地方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企业   不收费 自然条件不具备,暂未实施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29-000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16〕176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58元.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  
行政许可 11131000000542264K-XK-030-000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市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16〕176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58元.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  
行政处罚 1702001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2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3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4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5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第(一)(二)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未经许可进行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6 对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规章: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 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1、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2、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罚;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罚;3、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4、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1000千克的车辆,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行政处罚 1702007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8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09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702011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以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七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3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4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5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的处罚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市路政管理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6 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        违法的公路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17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取得道路客、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六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18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规章: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52号)第四十五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1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六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六十一条                    规章: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四十九条   规章: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七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20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七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七条                    规章: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条     规章: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八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702021 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                 规章: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九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702022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23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702024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              规章: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2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70202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规章: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一条 违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2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        规章: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违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2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              规章: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1702029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规章: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30 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七条                规章: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九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 170203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三十一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7个月内办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增,替换原废止的项目
行政处罚 1702032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四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33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 1702034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第八十六条                    规章: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 违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35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                    规章: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 违法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36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规章: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违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37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52号)第四十七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行政处罚 1702038 对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 第 3 号)第四十三条 违法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39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车辆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处罚 1702040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41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42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43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44 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拒绝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4号,2011年第17号令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2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违法的货运源头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45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4号,2011年第17号令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2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违法的货运源头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46 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4号,2011年第17号令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2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702047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五条 违法客运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7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48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49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四十二条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50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四十三条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51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52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情形之一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53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54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等行为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违法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55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违法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56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规章: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二条
违法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57 对(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规章: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
违法的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58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规章: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条
违法的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59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702060 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1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62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第五十五条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违法的工程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法的工程设计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5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 违法的工程监理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6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7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8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69 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条   地方性法规: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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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702070 对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1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2 对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性法规: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3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4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75 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6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7 对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8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建筑施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79 对必须进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交通建设单位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702080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8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82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70208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84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8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8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702087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88 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170208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702090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702091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规章: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2013第20号)第五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1702092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21号)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规章: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2013〕第20号)第五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170209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9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增
行政处罚 1702095 对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 基建处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行政强制 1703001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车辆 即查即办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703002 营运货车超载的强制卸货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车辆 即查即办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703003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车辆;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市路政管理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法车辆 即查即办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703004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市路政管理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法车辆 即查即办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703005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市路政管理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车辆 即查即办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703006 扣留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未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前的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车辆 即查即办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703007 强制拆除违法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法的非公路标志 即查即办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收费标准:合理费用  
行政强制 1703008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强制拆除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市路政管理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控制区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 即查即办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收费标准:合理费用  
行政强制 1703009 代为补种经批准采伐的护路林 市路政管理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申请人 即查即办 收费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合理费用  
行政确认 1707001 对从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规章: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个人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16〕176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每人58元;实际操作每人100元。          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按考试费的50%收取。  
行政监督 1709001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路政管理处 市路政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709002 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九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及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709003 对出租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出租车管理处 市出租车管理处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 及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709004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市运输管理处   市运输管理处   规章: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                规章: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规章: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客、货运及专用车辆 及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709005 出租车辆年度审验 市出租车管理处 市出租车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出租车辆 每年一次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709006 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公布,自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规章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路工程的从业单位 每年一次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709007 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规章: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 不收费  
其他权力 1710001 公路路产赔补偿的收取 市路政管理处 市路政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八十五条 占用、使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 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冀交公路[1998]48号)  
其他权力 1710002 二级及以下技术等级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 市交通运输局 综合规划科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77号)第二十二条                            规章: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及时 不收费  
1701001法定时限:(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规定标准(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轴荷未超过规定标准(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