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3月2日
发布日期:2023-03-02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李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09]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3年2月27日16时26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G9S17帝豪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二人等待上车,该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上车点送到河北东方学院,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调查,冀RG9S17帝豪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属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0.3 | 2023/03/01 | 2025/02/28 | 2024/02/2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10]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2023年2月23日15时3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U8W37帝豪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二人等待上车,该驾驶员通过滴滴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上车点送到黄道务村,执法检查过程中取消订单,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冀RU8W37帝豪牌汽车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冀RU8W37帝豪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该车辆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0.3 | 2023/02/28 | 2025/02/27 | 2024/02/2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11]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3年2月25日10时35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572V8北京现代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该驾驶员张小文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站前广场送到廊坊康惠综合门诊部,后经调查,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调查,冀R572V8北京现代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0.3 | 2023/03/01 | 2025/02/28 | 2024/02/2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何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12]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2023年2月26日11时1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K9C62宝骏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等待上车,该驾驶员通过花小猪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常甫路/顺安道(路口)西侧送到廊坊市广阳区祥云南道创领小区,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冀RK9C62宝骏牌汽车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冀RK9C62宝骏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该车辆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0.3 | 2023/03/01 | 2025/02/28 | 2024/02/2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