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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门)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

发布日期:2018-02-27 阅读:0

    按照《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3号)要求,现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开。过渡期后,《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或按照新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具体用途 要求开具单位 开具单位 证明形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市、县公安部门 证明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证明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市、县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市、县公安部门 证明材料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4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违规记录证明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 市、县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证明材料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5 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市、县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证明材料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具体用途 要求开具单位 开具单位 证明形式 取消后的
办理形式
备注
1 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和客运班线经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证明材料 通过部门间核查反馈代替,5个工作日办结
2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证明材料 通过部门间核查反馈代替,5个工作日办结
3 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证明材料 通过部门间核查反馈代替,5个工作日办结
4 客货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申请参加经营性都旅客运输驾驶员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证明材料 通过部门间核查反馈代替,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