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交通运输部分)

发布日期:2018-09-06 阅读:0

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交通运输部分)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经营范围概括表述用语或关键词

备  注

45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1项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九条

 

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

 

46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养护

 

47

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内船舶管理

 

48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国际道路运输

 

49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

 

50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十条

 

地方铁路

 

51

省交通运输厅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发布,2016年第43号修改)

 

港口理货

 

52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2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水路运输

 

53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

 

国际海运及海运辅助业务

 

54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

 

55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章经营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认定

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56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汽车租赁

 

57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

 

58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

 

59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60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省际客运线路需要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道路客运

 

61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

 

62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36项

 

内地与台港澳间海上运输

 

63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3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引航、验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