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4-17 阅读: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法律

条款及内容

法规

条款及内容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条款及内容

10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2008年7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4月20日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三次修正,2012年12月11日第四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第五次修正,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