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交〔2016〕278号
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
《廊坊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9月23日
廊坊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等服务设施管理,提高公交站亭站牌设施服务水平,促进公交优先发展,建设绿色交通城市,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市文明委《廊坊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廊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交运营企业具体负责市区公交站亭站牌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亭站牌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之一,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站亭的构成包括:候车亭、站牌、休息椅凳等设施。无候车站亭的只设站牌。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公交站亭站牌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公交站亭站牌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站亭站牌的位置、样式、规格、材质报经市公交管理处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报批。
第六条 公交站亭站牌设计、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为乘客候车服务的主要功能。
第七条 公交站亭的建设风格和灯光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尽可能体现本市的人文特色和现代气息。
公交站亭应当具有防雷、抗风、防漏电等功能设施,并应充分考虑设计遮阳挡雨和雨污排流问题,设置休息椅凳。
第八条 公交站亭站牌等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第九条 公交站亭须设置公交乘坐示意图,站牌应标注首末班发车时间,明显标记行车指向,票制票价,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监督部门电话和运营企业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条 公交站亭站牌必须满足公交信息发布需要,空余位置可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有广告内容的站亭,公益广告版面不得低于30%。
第十一条 公交站亭站牌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保持美观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广告画面及广告内容要健康大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广告发布前,其内容、样式、数量应当报市公交管理处。
第十二条 公交运营企业和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交站亭站牌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制度。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发现破损、缺失、歪倒及老化等问题,应立即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站亭站牌设施应当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故障、无破损、无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十四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当保持公交站亭站牌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无擅自悬挂物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交管理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调整公交站亭站牌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公交线路行经的公交站亭站牌规划、调整。
(三)负责对公交站亭站牌设施和广告设施的维护、保洁和管理进行监管,督导其全面履行义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公交站亭站牌的维护工作列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
(五)负责受理公众对公交站亭站牌投诉。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