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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廊坊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1 阅读: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交〔2016306

局直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16〕45号)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廊坊市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161028  

 

廊坊市交通运输

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重大事项决策档案(以下简称“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政府《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16〕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市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市局内设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要的奖惩事项;

(七)以市局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

(八)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档案是指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调查研究、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以及主要调研成果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与公开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责任、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六条 凡属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局办公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凡决策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事项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汇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移送相关档案

第七条 决策档案的整理、保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档案按决策事项专项归档,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编号。

决策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形成相关专业档案的整理办法和保管期限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决策作出后的次年度一季度前将已办结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的档案向局办公室移交。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条 局办公室依法对决策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市局将决策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十三条 局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