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4月21日
发布日期:2025-04-21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黄悦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141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 | 2025年4月10日13:48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刘津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8CD28大众牌汽车停靠在路边,有一名乘客已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8CD28大众牌汽车驾驶员黄悦然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8CD28,驾驶员黄悦然接单后,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校区本部送到新朝阳广场2期,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黄悦然出示冀R8CD28大众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黄悦然不能出示冀R8CD28大众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4-15 | 2027-04-14 | 2026-04-14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马松博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142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 | 2025年4月10日14: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D44496大众牌汽车停靠在路边,有一名乘客正准备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44496大众牌汽车驾驶员马松博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44496,驾驶员马松博接单后,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到廊坊站(西南出站口),收取运费6.47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马松博出示冀RD44496大众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马松博不能出示冀RD44496大众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7元,罚款3000元,合计3006.47元。 | 0.3 | 0.000647 | 2025-04-15 | 2027-04-14 | 2026-04-14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唐山市丰润区新广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30221MA0A17BX02 | 张计三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155号 | 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025年4月16日10:20,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刘津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孟祥飞驾驶冀BY28R1江特牌危险货物运输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并询问,该车行驶证车主为:唐山市丰润区新广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孟祥飞驾驶冀BY28R1江特牌危险货物运输厢式货车于2025年4月16日09:30分拉载0.18吨废机油(属九类危险品),从廊坊市爱民东道成宏配件商店送到廊坊市永清县百利公司,商定运费100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此次运输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制作。 |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46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 0.2 | 2025-04-16 | 2027-04-15 | 2026-04-15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