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3月24日
发布日期:2023-03-24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33]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2023年3月10日15时33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30NN1雪佛兰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30NN1雪佛兰牌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上车点送到万达广场(廊坊店),收取运费5.20元。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30NN1雪佛兰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圆贰角并处罚款叁仟元,共计叁仟零伍圆贰角的处罚决定 | 0.3 | 0.00052 | 2023/03/20 | 2025/03/19 | 2024/03/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34]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2023年3月5日15时52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2A9B8丰田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壹人,冀R2A9B8丰田牌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管道设计院送到廊坊站,收取运费10.56元。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潘洪超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调查,冀R2A9B8丰田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拾元伍角陆分并处罚款叁仟元,共计叁仟零拾元伍角陆分的处罚决定。 | 0.3 | 0.001056 | 2023/03/20 | 2025/03/19 | 2024/03/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王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35]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2023年3月10日15时31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17AW7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17AW7大众牌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奥集团信息大厦-东北门送到廊坊站,收取运费18元。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17AW7大众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并处罚款叁仟元,共计叁仟零壹拾捌元的处罚决定。 | 0.3 | 0.0018 | 2023/03/23 | 2025/03/22 | 2024/03/2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王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36]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2023年3月10日16时15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320M0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320M0大众牌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安次区交通局公路站-上车点送到廊坊市安次区豪邸坊-北门,执法检查过程中司机取消订单,未收取费用。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320M0大众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 0.3 | 2023/3/23 | 2025/3/22 | 2024/3/2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孟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0037]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 | 2022年11月28日,12328服务中心接到乘客投诉举报2022年11月27日22点左右乘坐兴运出租汽车公司冀RTS202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廊坊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知冀RTS202出租汽车驾驶员孟维佳至廊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进行询问。经调查,该驾驶员搭载乘客从廊坊市万庄高速口送到廊坊市东方大学城东门,行驶过程中该驾驶员未使用计价器打表计价,通过议价收取乘客运费130元。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属实.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 0.02 | 2023/03/23 | 2025/03/22 | 2024/03/2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