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3月30日

发布日期:2023-03-30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于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3[0038]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2023年3月10日15时45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A2J18斯柯达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A2J18斯柯达牌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常甫路/顺安道(路口)西侧送到汇昌超市,收取运费5.20元。执法人员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调查,冀RA2J18斯柯达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罚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圆贰角并处罚款叁仟元,共计叁仟零伍元贰角的处罚决定。 0.3 0.00052   2023/03/24 2025/03/23 2024/03/2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李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3[0039]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2023年3月12日10时42分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222Y1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222Y1大众牌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师范学院东院-西门对面送到廊坊站,收取运费9.06元。执法人员要求该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调查,冀R222Y1大众牌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罚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玖元零陆分并处罚款叁仟元,共计叁仟零玖元零陆分的处罚决定 0.3 0.000906   2023/03/24 2025/03/23 2024/03/2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马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3[0040]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023年3月8日16时18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廊坊站出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5J6K3北京现代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5J6K3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由建设路廊坊新世界中心C区写字楼-上车点送到安次区廊坊站,收取运费10.36元。执法人员要求冀R5J6K3北京现代牌汽车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5J6K3北京现代牌汽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罚款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叁角陆分并处罚款叁仟元,合计叁仟零壹拾元叁角陆分的处罚决定 0.3 0.001036   2023/03/28 2025/03/27 2024/03/2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