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6月3日4
发布日期:2024-06-03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高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4〕20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高伟驾驶冀R7D5V6起亚牌汽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9日10:55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永清博泰酒店送至廊坊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已收取运费42.2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高伟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档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订单记录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档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2元,并处罚款3200元,合计3242.2元 | 0.32 | 0.00422 | 2024-05-31 | 2026-05-30 | 2025-05-31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