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18日2
发布日期:2024-09-18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李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4〕78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 李军驾驶的冀RZ2C58大众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市图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到小任饺子馆从事网约车经营,由于执法检查乘客取消订单,没有收取车费。调查核实在此之前,李军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0.3 | 2024-09-13 | 2026-09-12 | 2025-09-1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