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24日2

发布日期:2024-09-24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裴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2024〕83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裴建林 驾驶的冀RF09120比亚迪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风韵平台上传伪造、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擅自使用伪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核实裴建林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平台注册截图、司机身份证明、伪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照片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0.3     2024-09-18 2026-09-17 2025-09-18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