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9月24日2
发布日期:2024-09-24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裴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4〕83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 裴建林 驾驶的冀RF09120比亚迪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风韵平台上传伪造、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擅自使用伪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核实裴建林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平台注册截图、司机身份证明、伪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照片等。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0.3 | 2024-09-18 | 2026-09-17 | 2025-09-1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