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10月23日3
发布日期:2024-10-23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4〕91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 张长生于2024年9月28日驾驶冀RD39593五菱牌小轿车,拉载乘客从廊坊站送往保龙仓超市,并与乘客约定到目的地收取车费10元,遇到执法检查实际没有收取车费。冀RD39593五菱牌小轿车的所有人张再强与你是父子关系。本机关于2024年9月28日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且所驾驶的冀RD39593五菱牌小轿车也没有《道路运输证》,你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核实你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司机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3项轻微阶次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 | 2024-10-23 | 2026-10-22 | 2025-10-2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