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月9日2
发布日期:2025-01-09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李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1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2025年1月2 日 9:40 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王涛在廊坊城市航站楼巡查时,发现一辆冀RFE3268荣威牌汽车,停靠廊坊城市航站楼下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驾驶员李万春询问。他是通过滴滴平台接的单,车牌号为冀RFE3268,订单行程是从和平路只有红楼梦戏剧幻城-北门送到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4.8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李万春出示冀RFE3268荣威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驾驶员李万春无法出示,并表示均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4.8元 | 0.32 | 0.00048 | 2025-01-06 | 2027-01-06 | 2026-01-06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