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月14日4
发布日期:2025-01-14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12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 | 2025年1月10日10:20,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F32626白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两名乘客正在向冀RF32626白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内装行李,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32626白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张蔡旗进行检查,经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32626白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张蔡旗接单后,搭载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往广阳站,执法检查过程中,行程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张蔡旗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蔡旗不能出示,并表示均未取得。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1-13 | 2027-01-12 | 2026-01-1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