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19日
发布日期:2025-02-19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班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23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2月18日10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马世海、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D12662的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车辆除驾驶员班志青外另有乘客一人,冀RD12662的比亚迪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北凤道四季家园送至万达广阳站,收取运费9.03元,执法人员要求班志青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班志青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D12662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驾驶员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 | 0.3 | 0.000903 | 2025/02/19 | 2027/02/19 | 2026/02/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