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26日
发布日期:2025-02-26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32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2月20日10时17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世海、宋楠在廊坊市客运总站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车牌号为冀RF71185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高宝军外另有2名乘客,冀RF71185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高宝军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单,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司机取消订单,未产生运费,预将乘客从廊坊客运总站-候车厅送至廊坊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高宝军出示冀RF71185比亚迪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高宝军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并表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冀RF71185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冀RF71185车辆所有人为高树凯,高宝军与高树凯为父子关系,冀RF71185比亚迪牌汽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 | 0.3 | 2025/02/21 | 2027/02/21 | 2026/02/21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2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34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2月24日10时1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田野、宋楠在廊坊市客运总站东广场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车牌号为冀RU5088吉利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1名乘客,冀RU5088吉利牌汽车驾驶员张宗利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司机取消订单,未产生运费,预将乘客从廊坊北站-东广场-东侧-客运站停车场送至西校区廊坊师范学院—南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张宗利出示冀RU5088吉利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张宗利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U5088吉利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冀RU5088吉利牌汽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 | 0.3 | 2025/02/24 | 2027/02/24 | 2026/02/24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3 | 于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36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2月25日10时 20 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于海鹏驾驶冀R0J8G1奇瑞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经现场询问驾驶员,于海鹏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收取运费6.76元。在检查现场,驾驶员于海鹏无法出示冀R0J8G1奇瑞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经核实冀R0J8G1 奇瑞牌汽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0年版)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贰佰元 | 0.32 | 0.000676 | 2025/02/25 | 2027/02/25 | 2026/02/25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