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28日

发布日期:2025-02-28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张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4号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2025年2月18日09: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0X4N5丰田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0X4N5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张玉臣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0X4N5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张玉臣接单后,搭载乘客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乳业(天津)公司-东门送往廊坊城市航站楼-公交站,收取运费16.16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玉臣不能出示冀R0X4N5丰田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16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6.16元 0.3 0.001616   2025-02-23 2027-02-23 2026-02-2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庞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2号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2025年2月18日09:27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152CC白色丰田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152CC白色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庞兴龙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152CC白色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庞兴龙接单后,搭载乘客从金泰花园小区-西南1门送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8.1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庞兴龙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庞兴龙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8.1元 0.32 0.00081   2025-02-21 2027-02-20 2026-02-2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刘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6号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2025年2月19日14:2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FK1016白色比亚迪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K1016白色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凤成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K1016白色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凤成接单后,搭载乘客从爱民东道|招商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送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9.73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刘凤成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凤成均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3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9.73元 0.32 0.000973   2025-02-24 2027-02-23 2026-02-2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丁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7号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2025年2月19日14:5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652N7白色大众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652N7白色大众牌汽车驾驶员丁浩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652N7白色大众牌汽车,驾驶员丁浩接单后,搭载乘客从旭辉十九城邦2期97幢送往廊坊城市航站楼-公交站,收取运费11.36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丁浩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丁浩均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6元,罚款3200元,合计3211.36元 0.32 0.001136   2025-02-26 2027-02-25 2026-02-25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