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2月28日
发布日期:2025-02-28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4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2025年2月18日09: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0X4N5丰田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0X4N5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张玉臣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0X4N5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张玉臣接单后,搭载乘客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乳业(天津)公司-东门送往廊坊城市航站楼-公交站,收取运费16.16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玉臣不能出示冀R0X4N5丰田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16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6.16元 | 0.3 | 0.001616 | 2025-02-23 | 2027-02-23 | 2026-02-2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庞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2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2025年2月18日09:27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152CC白色丰田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152CC白色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庞兴龙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152CC白色丰田牌汽车,驾驶员庞兴龙接单后,搭载乘客从金泰花园小区-西南1门送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8.1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庞兴龙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庞兴龙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8.1元 | 0.32 | 0.00081 | 2025-02-21 | 2027-02-20 | 2026-02-2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6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2025年2月19日14:2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FK1016白色比亚迪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K1016白色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凤成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K1016白色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凤成接单后,搭载乘客从爱民东道|招商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送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9.73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刘凤成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凤成均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3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9.73元 | 0.32 | 0.000973 | 2025-02-24 | 2027-02-23 | 2026-02-2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丁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27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2025年2月19日14:5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652N7白色大众牌汽车停靠在落客区,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652N7白色大众牌汽车驾驶员丁浩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652N7白色大众牌汽车,驾驶员丁浩接单后,搭载乘客从旭辉十九城邦2期97幢送往廊坊城市航站楼-公交站,收取运费11.36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丁浩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丁浩均不能出示,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6元,罚款3200元,合计3211.36元 | 0.32 | 0.001136 | 2025-02-26 | 2027-02-25 | 2026-02-25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