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5日

发布日期:2025-03-05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姚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42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4日10时2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田野、夏震在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局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车牌号为冀RDB9079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外另有1名乘客,冀RDB9079驾驶员姚朝朝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运费。驾驶员姚朝朝预将乘客从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至中国医科学院肿瘤医院(廊坊院区),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姚朝朝出示冀RDB9079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姚朝朝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DB9079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冀RDB9079比亚迪牌汽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 0.3     2025/03/04 2027/03/04 2026/03/04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王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41号 行政违法 2025年2月26日10:2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田野、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王洪旺驾驶冀RD21976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D21976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王洪旺进行了检查并询问。王洪旺是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收取运费9.93元。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王洪旺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王洪旺无法出示冀RD21976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核实,冀RD21976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冀RD21976比亚迪牌汽车车辆所有人为王培玉,王洪旺与王培玉为叔侄关系。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0年版)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贰佰元 0.32 0.000993   2025/03/03 2027/03/03 2026/03/0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