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14日2
发布日期:2025-03-14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路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2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 2025年3月7日15:2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D61118极狐牌新能源车在路边停靠,车内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4人,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61118极狐牌新能源车驾驶员路长青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61118极狐牌新能源车,驾驶员路长青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往万达广场(廊坊店)-2号门,已收取运费4.8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路长青出示冀RD61118极狐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路长青不能出示,并表示均未取得。经核实,冀RD61118极狐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4.8元 | 0.32 | 0.00048 | 2025-03-07 | 2027-03-06 | 2026-03-06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2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5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8日09:58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闿栋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FL3330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两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L3330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刘建民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花小猪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L3330,驾驶员刘建民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喷泉广场上车点送往广阳站,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刘建民出示冀RFL3330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建民不能出示冀RFL3330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FL3330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07 | 2027-03-06 | 2026-03-06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3 | 冀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35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2月19日09时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王涛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R1GT75白色丰田牌汽车在落客区停靠,有一名乘客正在下车,涉嫌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执法人员准备对该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拒不配合工作,并驾车逃离现场,逃离时碰撞路边小型客车一台,执法人员对乘客乘车订单进行了核实取证。同日,我单位向廊坊市公安交警支队三大队抄送移交函。2024年2月24日,接到廊坊市公安交警支队三大队电话,将涉嫌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车辆及驾驶员冀德华移交本单位。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驾驶员冀德华进行调查并询问,经查,冀德华驾驶冀R1GT75丰田牌汽车于2025年2月19日09:31分在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塞纳荣府-东门送到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6.9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冀德华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冀德华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4000元,合计4006.9元 | 0.4 | 0.00069 | 2025-03-11 | 2027-03-10 | 2026-03-1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4 | 樊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8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9日09:5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志程、王鑫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52HY1帝豪牌小型客车停靠在路边,有两名乘客已经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52HY1帝豪牌小型客车驾驶员樊子斗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52HY1,驾驶员樊子斗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东侧送往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已产生4.8元运费。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樊子斗出示冀R52HY1帝豪牌小型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樊子斗不能出示冀R52HY1帝豪牌小型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3000元,合计3004.8元 | 0.3 | 0.00048 | 2025-03-12 | 2027-03-11 | 2026-03-11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5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72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10日10:2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志程、闿栋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DL598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两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L598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张立升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花小猪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L5985,驾驶员张立升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往万达广场(廊坊广阳店),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张立升出示冀RDL598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立升不能出示冀RDL598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DL598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10 | 2027-03-09 | 2026-03-0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6 | 王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7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9日10:0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津、王鑫在河北东方学院-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23411丰田牌小型客车停靠在路边,有三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23411丰田牌小型客车驾驶员王建勋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曹操出行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23411,驾驶员王建勋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南门上车点送往苏宁易购广场廊坊店(2号门),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王建勋出示冀R23411丰田牌小型客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王建勋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经核实,冀R23411丰田牌小型客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13 | 2027-03-12 | 2026-03-1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7 | 吕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2025年3月6日,接到廊坊市公安交警二大队移交函,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魏江辉驾驶的冀FN3713、冀FNH04挂解放牌货车进行检查,该车车厢内装载锂离子电池7托每托4块,总计28块,属9类危险品(JT/T617.3-201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联合国编号3480)。经调查,魏江辉驾驶该车装载锂离子电池28块于2025年3月3日凌晨1点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送到廊坊市鑫达顺危险品仓储公司,冀FN3713、冀FNH04挂解放牌货车行驶证车主为吕海彬。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魏江辉出示吕海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FN3713、冀FNH04挂解放牌货车货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魏江辉不能出示,并表示均未取得。吕海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证号(冀交运管许可保字130682002010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37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拟给予当事人吕海彬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3万元。 | 3 | 2025-03-12 | 2027-03-11 | 2026-03-11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8 | 郭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2025年3月6日,接到廊坊市公安交警二大队移交函,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郭力鹏驾驶的冀AKH113、冀AHY00挂东风牌货车进行检查,该车车厢内装载锂离子电池7托每托4块,总计28块,属9类危险品(JT/T617.3-201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联合国编号3480)。经调查,该车装载锂离子电池28块于2025年3月3日凌晨3点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送到廊坊市鑫达顺危险品仓储公司,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郭力鹏出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AKH113、冀AHY00挂东风牌货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郭力鹏不能出示,并表示均未取得。郭力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证号(冀交运管许可石字130182014105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37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拟给予当事人吕海彬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3万元。 | 3 | 2025-03-12 | 2027-03-11 | 2026-03-11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