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17日

发布日期:2025-03-17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许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77号 行政违法 2024年3月12日9时4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许丽燕驾驶冀RDA3139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客运站停车场停靠,有1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DA3139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驾驶员许丽燕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订单的起点是廊坊北站-东广场-东侧-客运站停车场,终点是廊坊经济开发区-塞纳荣府-北门。平台订单产生费用4.80元。驾驶员许丽燕现场无法出示冀RDA3139比亚迪小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是许丽枫,与驾驶员许丽燕为姐妹关系。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规定,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4.8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0.3 0.00048   2025/03/12 2027/03/12 2026/03/12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刘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78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1日15时29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峰、张子禄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DG0885零跑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东广场停靠,有1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DG0885零跑牌汽车进行检查,冀RDG0885零跑牌汽车驾驶员刘志强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订单费用未支付,执法人员要求刘志强出示冀RDG0885零跑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志强无法出示冀RDG0885零跑牌汽车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魏佳玥。驾驶员刘志强与魏佳玥为夫妻关系。经调查,冀RDG0885零跑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刘志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驾驶员刘志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0.02     2025/03/13 2027/03/13 2026/03/1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庞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81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3日10时18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峰、张子禄在廊坊客运总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6Y2P8大众牌汽车,在廊坊客运总站停靠,有2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6Y2P8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查,冀R6Y2P8大众牌汽车驾驶员庞冬生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庞冬生出示冀R6Y2P8大众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庞冬生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冀R6Y2P8大众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庞冬生本人。经调查,冀R6Y2P8大众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庞冬生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拟给与当事人庞冬生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0.03     2025/03/13 2027/03/13 2026/03/1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刘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83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3日9时5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峰、张子禄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55344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55344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冀RF55344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芹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新源天街-建宏小区-北1门送至万达-广阳站,收取运费4.92元,执法人员要求刘芹出示冀RF55344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芹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冀RF55344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刘芹本人。经调查,冀RF55344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刘芹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0.03 0.00492   2025/03/13 2027/03/13 2026/03/1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周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84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4日10时10 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刘彬、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周卫亮驾驶冀RD34526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D34526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周卫亮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该单为拼车单,第一单已将乘客从京东宿舍送至广阳站,收取运费13.52元,由于在廊坊市广阳站接受执法检查,第二单被乘客取消,未产生费用。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周卫亮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周卫亮无法出示冀RD34526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D34526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张金玲,与驾驶员周卫亮为夫妻关系,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0.03 0.001352   2025/03/13 2027/03/13 2026/03/1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