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21日1
发布日期:2025-03-21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43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张旺胜驾驶京ABQ7730北京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预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北侧上车点送到格林豪泰(北京于家务科技园店)从事网约车经营,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17 | 2027-03-16 | 2026-03-1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宋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44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 宋良发驾驶冀R26276大众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单,将乘客从瑞发快递超市送到廊坊火车站进站口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18.16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16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8.16元的 | 0.3 | 0.001816 | 2025-03-17 | 2027-03-16 | 2026-03-1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02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刘宝鑫驾驶车牌号为冀RTZ326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你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是初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音视频录像。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7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2025-03-18 | 2027-03-17 | 2026-03-1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99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刘宝鑫驾驶车牌号为冀RTZ326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你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是初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音视频录像。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7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2025-03-18 | 2027-03-17 | 2026-03-1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孙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04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孙艳岭驾驶车牌号为冀RDM9319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为。你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是初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音视频录像等。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7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2025-03-19 | 2027-03-18 | 2026-03-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王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45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王宝军驾驶冀RH03B6起亚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单,将乘客从蓝波湾小区-公交站-对面送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火车站内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5.54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4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5.54元的 | 0.32 | 0.000554 | 2025-03-19 | 2027-03-18 | 2026-03-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79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张军娜驾驶冀RFJ0919比亚迪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佰元快捷酒店(廊坊管道局医院店)送到廊坊火车站进站口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5.96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6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5.96元的 | 0.32 | 0.000596 | 2025-03-20 | 2027-03-19 | 2026-03-2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张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82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张建文驾驶冀RFL7377比亚迪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单,将乘客从锦绣花苑-北2门北侧送到廊坊火车站进站口从事网约车经营,执法检查过程中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20 | 2027-03-19 | 2026-03-2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