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21日2
发布日期:2025-03-21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杨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86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 2025年3月14日16:5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志程、闿栋在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北门检查时发现冀R98AH9帝豪牌汽车停靠在路边,有两名乘客已经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98AH9帝豪牌汽车驾驶员杨福林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98AH9,驾驶员杨福林接单后,预将乘客从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北门送往汉庭酒店(廊坊会展中心店),收取5.3元运费。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杨福林出示冀R98AH9帝豪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杨福林不能出示冀R98AH9帝豪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驾驶员杨福林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6日,电子证照已提示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已超期失效。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5.3元 | 0.32 | 0.00053 | 2025-03-18 | 2027-03-17 | 2026-03-1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马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80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13日10:1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志程、闿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停在落客区,有三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驾驶员马春潮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曹操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U0876,驾驶员马春潮接单后,将乘客从荣盛紫荆假日(东门)送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15.9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马春潮出示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马春潮不能出示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元,罚款3200元,合计3215.9元 | 0.32 | 0.00159 | 2025-03-18 | 2027-03-17 | 2026-03-1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郝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65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7日14:57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三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郝正斌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P0075,驾驶员郝正斌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校区本部送往胖虎台球俱乐部,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郝正斌出示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郝正斌不能出示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17 | 2027-03-16 | 2026-03-16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90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16日10:0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津在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车内除驾驶员外另有两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刘向军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万合出行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M2388,驾驶员刘向军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送往雷曼男士理发馆(万达广场店),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刘向军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向军不能出示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但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正在办理中,截止目前还未取得。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17 | 2027-03-16 | 2026-03-16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范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89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 | 2025年3月16日09:4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津在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2Y354丰田牌汽车停靠在路边,有一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2Y354丰田牌汽车驾驶员范军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2Y354,驾驶员范军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送往汉庭酒店(廊坊会展中心店),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范军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范军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19 | 2027-03-18 | 2026-03-1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许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4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7日16: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一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许洪月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许洪月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往星艺艺术培训,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许洪月不能出示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但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正在办理中,截止目前还未取得。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17 | 2027-03-16 | 2026-03-16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姜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6号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5年3月8日11:4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三名乘客已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姜鹏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E4321,驾驶员姜鹏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送到新世纪中学,收取运费4.8元,因未将乘客送达,驾驶员将运费4.8元已退还乘客。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姜鹏出示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姜鹏不能出示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20 | 2027-03-19 | 2026-03-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