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21日2

发布日期:2025-03-21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杨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86号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2025年3月14日16:5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志程、闿栋在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北门检查时发现冀R98AH9帝豪牌汽车停靠在路边,有两名乘客已经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98AH9帝豪牌汽车驾驶员杨福林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98AH9,驾驶员杨福林接单后,预将乘客从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北门送往汉庭酒店(廊坊会展中心店),收取5.3元运费。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杨福林出示冀R98AH9帝豪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杨福林不能出示冀R98AH9帝豪牌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驾驶员杨福林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6日,电子证照已提示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已超期失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5.3元 0.32 0.00053   2025-03-18 2027-03-17 2026-03-1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马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80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 2025年3月13日10:1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志程、闿栋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检查时发现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停在落客区,有三名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驾驶员马春潮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曹操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U0876,驾驶员马春潮接单后,将乘客从荣盛紫荆假日(东门)送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15.9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马春潮出示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马春潮不能出示冀RDU0876枫叶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元,罚款3200元,合计3215.9元 0.32 0.00159   2025-03-18 2027-03-17 2026-03-1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郝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65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5年3月7日14:57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三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郝正斌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P0075,驾驶员郝正斌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校区本部送往胖虎台球俱乐部,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郝正斌出示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郝正斌不能出示冀RFP0075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0.3     2025-03-17 2027-03-16 2026-03-16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刘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90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5年3月16日10:0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津在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车内除驾驶员外另有两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刘向军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万合出行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M2388,驾驶员刘向军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送往雷曼男士理发馆(万达广场店),执法检查过程中,订单取消,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刘向军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刘向军不能出示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FM2388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但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正在办理中,截止目前还未取得。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0.3     2025-03-17 2027-03-16 2026-03-16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范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89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3月16日09:4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津在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2Y354丰田牌汽车停靠在路边,有一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2Y354丰田牌汽车驾驶员范军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2Y354,驾驶员范军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送往汉庭酒店(廊坊会展中心店),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范军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范军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00元。 0.32     2025-03-19 2027-03-18 2026-03-18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许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4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5年3月7日16: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一名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许洪月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许洪月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往星艺艺术培训,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许洪月不能出示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DR9983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但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正在办理中,截止目前还未取得。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0.3     2025-03-17 2027-03-16 2026-03-16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姜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56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5年3月8日11:4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辰浩、刘建波在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检查时发现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三名乘客已上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姜鹏进行检查并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E4321,驾驶员姜鹏接单后,预将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南门送到新世纪中学,收取运费4.8元,因未将乘客送达,驾驶员将运费4.8元已退还乘客。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姜鹏出示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姜鹏不能出示冀RFE4321五菱牌新能源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的规定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0.3     2025-03-20 2027-03-19 2026-03-19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