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21日3
发布日期:2025-03-21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96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17日10时0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子禄、马世海在廊坊市广阳站巡查时发现刘迎新驾驶冀RFK6077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K6077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刘迎新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市安次区龙腾路-首开-国风悦都送至万达-广阳站,收取运费8.14元,驾驶员刘迎新现场无法出示驶冀RFK6077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刘迎飞,与驾驶员刘迎新为姐妹关系,该车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刘迎新实施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拟给与当事人刘迎新没收违法所得8.14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8.14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 0.32 | 0.000814 | 2025/03/17 | 2027/03/17 | 2026/03/1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安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01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18日9时3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安卫国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祥云综合市场-东南门送至广阳站,收取运费15.24元,执法人员要求安卫国出示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安卫国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安卫国本人,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调查,安卫国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安卫国实施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拟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24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5.24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 0.3 | 0.001524 | 2025/03/18 | 2027/03/18 | 2026/03/18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马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05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19日10时29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子禄、胡长松在廊坊市广阳站巡查时,发现马旭丰驾驶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司机马旭丰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欲将乘客从万达-北站台球-入口送至安次区-首开-国风悦都-西区东门,因执法人员检查,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驾驶员马旭丰现场无法出示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马旭丰本人,马旭丰驾驶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19 | 2027/03/19 | 2026/03/19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06号 | 行政违法 | 2024年3月19日10时53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子禄、宋楠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下客区停靠,有2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西猛进行询问。经询问,刘西猛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订单的起点是廊坊北站-东广场-东侧-客运站停车场终点是廊坊经济开发区憩园新区-西南门。因执法人员检查,驾驶员刘西猛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在检查现场,驾驶员刘西猛现场无法出示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刘志伟,与驾驶员刘西猛为父子关系。刘西猛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20 | 2027/03/20 | 2026/03/2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