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21日3

发布日期:2025-03-21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刘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96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7日10时0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子禄、马世海在廊坊市广阳站巡查时发现刘迎新驾驶冀RFK6077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K6077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刘迎新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市安次区龙腾路-首开-国风悦都送至万达-广阳站,收取运费8.14元,驾驶员刘迎新现场无法出示驶冀RFK6077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刘迎飞,与驾驶员刘迎新为姐妹关系,该车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刘迎新实施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拟给与当事人刘迎新没收违法所得8.14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8.14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0.32 0.000814   2025/03/17 2027/03/17 2026/03/1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安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01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8日9时3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安卫国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祥云综合市场-东南门送至广阳站,收取运费15.24元,执法人员要求安卫国出示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安卫国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安卫国本人,冀RF03219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调查,安卫国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安卫国实施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拟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24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5.24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0.3 0.001524   2025/03/18 2027/03/18 2026/03/18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马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05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9日10时29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子禄、胡长松在廊坊市广阳站巡查时,发现马旭丰驾驶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1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司机马旭丰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欲将乘客从万达-北站台球-入口送至安次区-首开-国风悦都-西区东门,因执法人员检查,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驾驶员马旭丰现场无法出示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马旭丰本人,马旭丰驾驶冀RF68M2上汽大众牌汽车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0.32     2025/03/19 2027/03/19 2026/03/19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刘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06号 行政违法 2024年3月19日10时53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子禄、宋楠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下客区停靠,有2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刘西猛进行询问。经询问,刘西猛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订单的起点是廊坊北站-东广场-东侧-客运站停车场终点是廊坊经济开发区憩园新区-西南门。因执法人员检查,驾驶员刘西猛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在检查现场,驾驶员刘西猛现场无法出示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冀RFB2202灰色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刘志伟,与驾驶员刘西猛为父子关系。刘西猛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0.32     2025/03/20 2027/03/20 2026/03/2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