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27日
发布日期:2025-03-27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魏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10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24日9时32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宋楠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77177五菱牌小轿车在廊坊市广阳站下客区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77177五菱牌小轿车驾驶员魏云进行询问。经询问,魏云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订单为拼车单,第一单的起点是裕华路-华夏经典-西门终点是万达广阳站,通过平台收取运费15.30元。由于执法检查第二单未完成,未产生费用。第二单的起点西小区-永兴小区北门-南门终点是万达-天和古玩城。驾驶员魏云现场无法出示冀RF77177五菱牌小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冀RF77177五菱牌小轿车车辆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孟宪晨,和司机魏云为母子关系。 | 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贰佰元 | 0.32 | 0.000153 | 2025/03/24 | 2027/03/24 | 2026/03/24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杨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11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25日9时5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峰、张子禄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M3335比亚迪牌小轿车在廊坊市广阳站下客区停靠,有1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驾驶员杨顺顺进行询问。经询问,驾驶员杨顺顺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车牌号是冀RFM3335比亚迪牌小轿车,订单的起点是廊坊师范学院-南门终点是广阳站,通过平台收取运费6.35元。驾驶员杨顺顺现场无法出示冀RFM3335比亚迪小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核实,冀RFM3335汽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张文霜,张文霜与驾驶员杨顺顺为夫妻关系。 | 杨顺顺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贰佰元 | 0.32 | 0.000635 | 2025/03/25 | 2027/03/25 | 2026/03/25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李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119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26日9时38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夏震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李亮驾驶冀RF10810领克牌小轿车在廊坊市广阳站下客区停靠,有人1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驾驶员李亮进行询问。经询问,驾驶员李亮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车牌号是冀RF10810领克牌小轿车,订单的起点是华庭商务酒店(廊坊肿瘤医院)终点是广阳站-进站口,通过平台收取运费15.99元。驾驶员李亮现场无法出示冀RF10810领克牌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是辛洁,辛洁与驾驶员李亮为夫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 | 0.3 | 0.001599 | 2025/03/25 | 2027/03/25 | 2026/03/25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