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4月9日2

发布日期:2025-04-09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刘传 自然人                   身份证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31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刘传驾驶冀R6K8U5雪佛兰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市安次区龙腾路|恒大翡翠华庭-南门(华庭大饼旁)送到廊坊站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6.96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罚款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6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6.96元的 0.32 0.000696   2025-04-03 2027-04-02 2026-04-02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耿连哲 自然人                   身份证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28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耿连哲驾驶冀R96DD6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北侧-上车点送到雅苑餐厅(东冠·逸品龙湾店)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4.8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罚款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004.8元 0.3 0.00048   2025-04-03 2027-04-02 2026-04-02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马亮 自然人                   身份证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2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马亮驾驶冀R228N3起亚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北侧-上车点送到石岩专业发型工作室从事网约车经营,执法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罚款 予以警告,罚款3000元 0.3     2025-04-07 2027-04-06 2026-04-0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叶瑞伟 自然人                   身份证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3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叶瑞伟驾驶冀R71DR9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万和上品小区-南门送到廊坊站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8.31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罚款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1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8.31元 0.32 0.000831   2025-04-07 2027-04-06 2026-04-0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李德亮 自然人                   身份证   冀 1000 交罚罚决字〔2025〕129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李德亮驾驶冀R12RU3大众汽车牌小轿车,拉载乘客从胜芳站送到廊坊站,并当场收取乘客运费130元。执法过程中你退还乘客130元运费。冀R12RU3大众汽车牌小轿车所有人是李秀龙与你是父子关系。本机关于2025年3月30日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且所驾驶的冀R12RU3大众汽车牌小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你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核实你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收款截图、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3项轻微阶次 罚款 罚款5000元 0.5     2025-04-08 2027-04-07 2026-04-08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