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日常养护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如确实财力不足,可控制在200万元。目前实际安排养护资金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标准,不得降低。
同时,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