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0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7-07-01 阅读:0

1010,我省正式施行《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养护资金筹措及定额标准也得以确定和细化。

《办法》中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日常养护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如确实财力不足,可控制在200万元。目前实际安排养护资金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标准,不得降低。

同时,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021,市局召开全市农村公路工作调度会,要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特别要针对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积极争取县级政府的资金支持。会议强调,要通过突出抓好“三个一”(开展一次工作调研、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督查)、做好“三个结合”(将落实《办法》与谋划明年农村公路养管工作思路相结合、与全市农村公路年终联查工作相结合,与创建“千里环形示范路”活动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再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