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由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廊坊市财政局组织,每年两次,分别在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结果达到85分及以上的县(市、区),有资格申报省级奖补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得参加以奖代补县(市、区)的申请:一是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养护资金;二是发生养护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