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含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条 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滩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8.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构建建筑物和设置地面构筑物;
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以内从事采矿、挖沙、采石、取土、进行爆破作业等;
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3.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路政巡查一般为3人一组,至少2人以上。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主要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主要负责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牌、桥涵通道、护拦、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主要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板、中央隔离带、绿化设施等。
第六条 高速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4 次,国省干线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路段还要增加巡查次数。
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重要事项,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问题的路段,应重点巡查。
第七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上级单位工作指令,对公路巡查、人员求助、社会举报等信息进行协调,并联系外业人员或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应按照规定着装,配备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九条 必须配备必要的路政巡查装备。包括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巡查车辆,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装备等。
第十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巡查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人车安全。
第十一条 实施路政巡查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巡查的任务、重点,制定巡查方案,检查执法装备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高速公路不超过60KM/H,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5O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高速公路不超过100KM/H,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
第十三条 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 米以外公路右侧。如在高速公路上巡逻,应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通知养护工区、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巡查中需要停车时,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并从右侧车门下车,开启示警灯和双闪示意灯,并在停车现场150 米以外设置发光或反光警示标志。如确需横穿高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及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快速穿越。
第十五条 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记录巡查时发现实、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
第十七条 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载路政执法人员接受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熟悉路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路政执法业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路政巡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执法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加大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原则
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互相制约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
4、施行目标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
5、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巡查范围
市运输管理处辖区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包括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场站以及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是否在核准的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
4、是否超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2、是否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是否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6、是否按规定检测和维护运输车辆;
7、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是否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3、是否有必要且符合规定的人员。
4、是否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5、是否能向社会提供普便、优质的服务。
(四)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第五条 市场巡查方式
(一)运管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形成适合本处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道路运输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由主管处长根据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数量,场所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道路运输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群众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道路运输巡查人员应根据明确规定属运管处可以作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报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六条 对巡查人员的要求
(一)道路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巡查人员必须熟知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道路运输市场巡查的职责。
(二)道路运输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道路运输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
(六)不得干扰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
第七条 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运输管理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运管处负责人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巡查记录,防止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
(二)对在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或市场巡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市场巡查人员问题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车管理处检查巡查管理制度
一、稽查人员必须坚持值勤上路巡查,实行巡查和查处相结合,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0天,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稽查人员上路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规范,举止端正,讲究风纪风貌。
三、稽查人员在巡察时不能少于2人,并应坚持依法行政,对违反各类出租车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稽查人员在查处违法规案件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告知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五、稽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难以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稽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七、稽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八、巡查任务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备案待查。
九、对巡查中处理的案件,要在24小时内将案卷及相关证据交回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