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选条件
国道106线固安镇出口至固安县城南铁路桥段中修工程施工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7〕356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7〕502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比选人为廊坊市公路管理处。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评审方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建设地点:廊坊市。
2.2建设规模
工程概况:
国道106线固安镇出口至固安县城南铁路桥段中修工程,起点桩号K53+970,终点桩号K55+320,全长1.35公里,一级公路,路基宽29米,路面宽24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主要工程内容: 对旧路病害进行挖补,做4厘米沥青混凝土中修罩面;更换部分损坏路肩石;重新标线。
2.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比选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施工。
2.5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3.3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比选申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只接受1名比选申请人的报名。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不包括分公司),不得参加比选申请。
3.5比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比选申请。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者,请于2019年3月4日9:00至2019年3月6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到廊坊市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B座3楼310会议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资质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的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购买比选文件(含图纸)。比选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比选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
5.2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3月14日 9时,比选申请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将比选申请文件递交至廊坊市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A座11楼会议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廊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廊坊市公路管理处
地 址:廊坊市新华路80号
联 系 人:曹晓辉
电 话:0316-2336177
传 真:0316-2332182
比选代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城角街西城国际C座2403
联 系 人:王敬娜
电 话:0311—88660819
传 真:0311—88660819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2:评审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一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向河北省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备案) |
附录二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工程交(竣)工时间为准)成功完成一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中修或大修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
附录三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
比选申请人在近1年(2018年1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工程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比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工程合同被解除。 |
附录四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以职称证为准); 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 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一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中修或大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业绩。 |
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以职称证为准); 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 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一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中修或大修工程施工项目总工业绩。 |
附件2: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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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审办法 |
本次评审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形式。 评审委员会首先对比选申请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比选申请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分相等时,以企业加分项业绩数量多的优先,数量也相等时,以累计合同金额多的优先,对前3名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评审价相等时,以第一个信封排名高的优先。评审委员会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比选申请人少于 3 个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比选申请;未否决全部比选申请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报告中阐明理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比选申请人少于 3 个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比选申请;未否决全部比选申请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选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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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比选申请函按比选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比选申请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c、比选申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比选申请保证金: a.比选申请保证金金额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比选申请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比选申请有效期; b.比选申请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提交,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文件规定截止时间之前,将比选申请保证金由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比选人指定账户; c.若比选申请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比选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比选申请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比选申请。 (7)比选申请人未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比选申请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申请文件。 (9)比选申请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比选申请报价的内容。 (10)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a.比选申请人应接受比选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比选申请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比选申请人义务; c.比选申请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比选申请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比选申请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符合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4)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比选申请函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补遗书编号(如有)、比选申请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比选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比选申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并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比选申请限价。 (4)比选申请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比选申请人对同一项目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申请报价。 (6)比选申请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比选申请报价和比选申请函中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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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比选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资质证书; (2)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4)比选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5)比选申请人的信誉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6)比选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7)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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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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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主要人员:30 分; 其它因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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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比选申请函文字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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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 详细评审的比选申请人数量 |
按照比选申请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3名通过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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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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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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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分
|
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8 |
内容较具体、较齐全,规划较合理,得4.8-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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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具体、齐全,规划科学、合理,临时占地计划安排完善,得6.0-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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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 |
9 |
方案较具体、较齐全、较合理,得5.4-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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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具体、齐全,可操作性强,配备合理,得7.1-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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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 |
措施较具体、较齐全、较合理,得2.4-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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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具体、齐全、合理,得3.1-4.0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4 |
措施较具体、较齐全、较合理,得2.4-3.0分 |
||||||
措施具体、齐全、合理,得3.1-4.0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4 |
措施较具体、较齐全、较合理,得2.4-3.0分 |
||||||
措施具体、齐全、合理,得3.1-4.0分 |
||||||||
环境保证措施 |
4 |
措施较具体、较齐全、较合理,得2.4-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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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具体、齐全、合理,得3.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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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
4 |
措施较具体、较齐全、较合理,得2.4-3.0分 |
||||||
措施具体、齐全、合理,得3.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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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3 |
内容较具体、较齐全,操作性较强,得1.8-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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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齐全,规划合理,操作性强,得2.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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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主要 人员 |
30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9分;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工程交(竣)工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每增加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中修或大修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加6分,最多加6分。 |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9分;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工程交(竣)工时间为准)作为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每增加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中修或大修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加6分,最多加6分。 |
||||||
2.2.2(3) |
其它 因素 |
30分 |
企业业绩 |
1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9分;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工程交(竣)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中修或大修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加6分,最多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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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情况 |
1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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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本条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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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申请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前5(含5)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不足5家的,取相应数量),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比选申请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评审基准价计算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比选申请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明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比选申请处理。
3.1.2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作否决其比选申请处理:
(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比选申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评审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申请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比选申请人得分=A+B+C+D。
3.2.4评审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比选申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比选申请作否决其比选申请处理。
3.3 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审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3.4 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委员会按照经技术评分后的比选申请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