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廊坊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提升法治交通政府部门建设水平,不断推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交通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学法重点内容包括: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
(二)公共法律知识,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三)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第四条 学法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采取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注重学以致用。
第五条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新增执法人员和持证执法人员按时参加。
第六条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全系统新增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必要执法技能等职业道德规范知识的集中培训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其他持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等知识集中培训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由各单位做好集中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学法用法方式,科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推动实施,每年年底前应将下一年度的学法计划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执法人员自主学法活动的指导,明确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确保学习效果。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未经学法培训和考核合格,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执法人员学法情况纳入年终岗位考核指标,与年度考核和奖惩挂钩。
第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局法规科负责对本级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