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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09 阅读: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

的工作意见
廊交〔2020〕246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市运输管理处、市出租车管理处、市城市公交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深化我市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要素价格市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交法〔2019〕580号),全面深化我市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提供有力支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推进市场化改革,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坚持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道路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避免在春运、节假日、恶略天气等时间节点,价格出现大起大落。

—坚持包容审慎。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价格水平监测,量身定制监管模式。

—坚持统筹推进。把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纳入“双先工程”改革驱动实施方案,与深化道路运输行业改革统筹谋划,坚持稳中求进,确保行业稳定。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按照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要建立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合法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监管行为规范透明;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满意度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省际班线、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线路(起讫点同城均有高铁站)、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班线(农村客运除外)、14座(含)以下客车运行的班线(农村客运除外)、卧铺车运行的班线、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述规定以外的道路客运班线,其班车客运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具体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222号)所附“河北省道路班车客运上限车型运价表”执行。

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河北省物价局印发的《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具体最高上限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现继续执行中型普通0.132元/人千米、中型中级0.192元/人千米。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取消班车客运价格确定、调整的事前备案。

(二)深化汽车客运站收费市场化改革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继续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7〕96号)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

巡游出租汽车价格继续执行《河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市政府和县(市)政府为定价部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

(四)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价格管理

对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要保持加价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

(五)明确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管理方式

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县(市)政府定价。

(六)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

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1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七)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

三、相关措施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运价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完善事前公告要求,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相关制度,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许可程序,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推动改革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

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工作,将改革举措及时、准确的传达到相关经营者。要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请于印发后15日内对口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推进改革中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情况请及时报送上级对口部门。

本工作意见自2020年9月8日起施行。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