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停止执行《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1 阅读:0
经研究,停止执行《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廊政办字[2020]76号)相关条款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执行。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第十三条第一项: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三、第十八条第四项: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者取得服务所在地居住证。
特此公告。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