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专项治理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秩序,压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承租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二、重点治理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
三、有关要求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照整治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核验承租人驾驶资格,规范合同文本,保障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合格,严禁以租赁名义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三)广大市民在租赁小微型客车时,应当选择合规备案的经营者,仔细核验车辆信息、租赁合同。如发现未备案经营、随车带驾、非法营运等违法线索,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反映。
举报电话:12328
特此公告。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