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廊坊市范围内跨区、县,及通行廊沧高速(廊坊段)、京台高速(廊坊段)进行超限运输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2181730-XK-008-0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路政管理处、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六、许可条件
1、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2、车辆运输的货物不可解体;
3、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4、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5、经对选定运输线路上的公路、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勘测、计算,确定能够安全通行;
七、申请材料
1、 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材料;
3、 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 车辆行驶证。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材料审查→路政管理处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出具书面文书→行政服务中心→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时限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监督方式
廊坊市路政管理处 电话投诉:0316-5216680(工作日)、5216660(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2779900(工作日、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5203331(工作日)、7085122(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投诉:0316-2114592(工作日)、2113981(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3号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建设北路60号),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二)联系电话
廊坊市路政管理处 0316-5216680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1112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3331
(三)办理时间
6、7、8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1-5月、9-12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
更新砍伐路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更新砍伐廊沧高速(廊坊段)、京台高速(廊坊段)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进。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
更新砍伐省管高速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公路法》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四、受理机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政管理大队。
五、审批机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六、许可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七、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更新砍伐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路树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更新计划、补植措施的相关资料;
5、具有更新砍伐,补植时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资料
八、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实地勘察、核实—作出是否许可决定——送达、颁发决定书。
九、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评估等,不计入时限。
十、监督方式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2779900(工作日、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5203331(工作日)、7085122(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投诉:0316-2114592(工作日)、2113981(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3号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二)联系电话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1112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3331
(三)办理时间
6、7、8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1-5月、9-12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廊沧高速(廊坊段)、京台高速(廊坊段)进行涉路施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政管理大队。
五、审批机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六、许可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七、申请材料
(1)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工程核准批复文件;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6)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与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八、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实地勘察、核实—作出是否许可决定——送达、颁发决定书和施工许可证。
九、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评估等,不计入时限。
十、监督方式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2779900(工作日、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5203331(工作日)、7085122(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投诉:0316-2114592(工作日)、2113981(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3号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二)联系电话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1112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3331
(三)办理时间
6、7、8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1-5月、9-12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000000000002181730-XK-004-00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客运窗口。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
六、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七、申请材料
(一)拟申请从事县际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县际道路客运经营,同时申请县际客运班线许可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已经取得相应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班线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业务大厅客运窗口→申请材料审查→客运管理科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处领导审批后出具书面文书→业务大厅客运窗口→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时限
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316-2114592/6069715,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廊坊市运输管理处。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客运窗口(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
(二)联系电话
业务大厅客运窗口:0316-6069706
客运管理科电话:0316-6069728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货运窗口。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
六、许可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
(一)拟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业务大厅货运窗口→申请材料审查→货运管理科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处长办公会后出具书面文书→业务大厅货运窗口→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时限
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316-2114592/6069715,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廊坊市运输管理处。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货运窗口(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
(二)联系电话
业务大厅货运窗口:0316-6069758
货运管理科电话:0316-6069757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货运窗口。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
六、许可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
(一)拟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业务大厅货运窗口→申请材料审查→货运管理科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处长办公会后出具书面文书→业务大厅货运窗口→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时限
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316-2114592/6069715,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廊坊市运输管理处。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货运窗口(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
(二)联系电话
业务大厅货运窗口:0316-6069758
货运管理科电话:0316-6069757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货运窗口。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
六、许可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
(一)拟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4、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5、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业务大厅货运窗口→申请材料审查→货运管理科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处长办公会后出具书面文书→业务大厅货运窗口→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时限
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316-2114592/6069715,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廊坊市运输管理处。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货运窗口(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
(二)联系电话
业务大厅货运窗口:0316-6069758
货运管理科电话:0316-6069757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放射性物品)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驾管、货运窗口。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六、许可条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七、申请材料
(一)拟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资质满2年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6、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7、在本地学习工作的外地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和单位证明
8、近期二寸免冠蓝底证件照片4张
(二)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提交以下列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5、近期二寸蓝底免冠证件照4张
(三)拟申请参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提交以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4、近期二寸蓝底免冠证件照4张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业务大厅驾管、货运窗口→申请材料审查→交通运输局考核→公布成绩→业务大厅驾管、货运窗口→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九、办理时限
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十、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316-2114592/6069715,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廊坊市运输管理处。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驾管、货运窗口(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
(二)联系电话
业务大厅驾管窗口:0316-6069775
业务大厅货运窗口:0316-6069758
驾校管理科电话:0316-6069735
货运管理科电话:0316-6069757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车辆通行费收取服务指南
一、收费站点及设站依据
(一)收费站点
永清南收费站、信安收费站、大柳河收费站、文安收费站、龙街收费站、大城收费站、臧屯收费站,共7站。
(二)设站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办字〔2011〕70号)
二、收费期限
2011年——2026年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车型 类别 |
客车(座) |
货车(吨) |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一类 |
≤7 |
2 |
0.4 |
二类 |
8-19 |
2-5(含5) |
0.7 |
三类 |
20-39 |
5-10(含10) |
1.10 |
四类 |
≥40 |
10-15(含15) 20、40英尺集装箱 |
1.36 |
五类 |
|
>15 |
0.075元/吨公里 |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
0.075元/吨公里 |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1〕26号)
四、免收、优惠范围及依据
(一)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范围按《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冀交公〔2011〕68号)。
(二)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
集装箱车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28号)。
(三)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
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河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交公〔2012〕511号)执行。
(四)其他免征车辆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1〕26号)。
五、监督电话
(一)河北省交通运输监督服务热线:12328
(二)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监督电话:0316—2775592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段车辆通行费收取服务指南
一、收费站点及设站依据
(一)收费站点
京冀主线站、空港站、永清北站、永清站、码头站、东安庄站、冀津主线站,共7站。
(二)设站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段一期工程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2〕7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4〕74号)。
二、收费期限
2014年——2029年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车型 类别 |
客车(座) |
货车(吨) |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一类 |
≤7 |
2 |
0.44 |
二类 |
8-19 |
2-5(含5) |
0.95 |
三类 |
20-39 |
5-10(含10) |
1.45 |
四类 |
≥40 |
10-15(含15) 20、40英尺集装箱 |
1.75 |
五类 |
|
>15 |
0.075元/吨公里 |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
0.075元/吨公里 |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45号)
四、免收、优惠范围及依据
(一)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范围按《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冀交公〔2011〕68号)。
(二)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
集装箱车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28号)。
(三)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
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河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交公〔2012〕511号)执行。
(四)其他免征车辆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45号)。
五、监督电话
(一)河北省交通运输监督服务热线:12328
(二)河北省物价局 监督电话:0311-87017138
廊泊线里澜城收费站通行费收取服务指南
一、设站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泊线收费公路单独设站收费的复函》(冀政办字〔2005〕39号)
二、收费期限
2005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
三、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客车 |
货车 | ||
三马小拖 (本市) |
|
3元/辆次 |
基本费率 1.7元/吨公里 |
第一类 |
≤7座 |
10元/辆次 | |
第二类 |
8-19座 |
15元/辆次 | |
第三类 |
20-39座 |
25元/辆次 | |
第四类 |
≥40 |
30元/辆次 |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廊泊线里澜城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62号)
四、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及依据
(一)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范围按《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冀交公〔2011〕68号)。
(二)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
集装箱车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28号)。
(三)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
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河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交公〔2012〕511号)执行。
(四)其他免征车辆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廊泊线里澜城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62号)
五、监督电话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路桥通行费管理处 0316-2147135、0316-2147137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廊沧高速(廊坊段)、京台高速(廊坊段)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149015 |
高速公路路产陪(补)偿费 |
无 |
无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四、执法机构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五、办理流程
发现或举报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行为
七、监督方式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2779900(工作日、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电话投诉:0316-5203331(工作日)、7085122(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投诉:0316-2114592(工作日)、2113981(节假日),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3号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广阳道55号,路政大厦
(二)联系电话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1112
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 0316—5203331
办理时间
6、7、8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1-5月、9-12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道路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项目类别 |
|
道路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
无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6]176号)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廊坊市出租车管理处。
五、审批机构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廊坊市出租车管理处。
六、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客、货及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
七、收费标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每人58元;实际操作每人100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58元。
八、办理流程
申请报名→驾校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审查合格开具《缴款书》(审核不合格档案退回驾校)→指定银行缴纳费用→《缴款书》1联驾校留存,3、6联交许可受理单位
九、办理时限
开具《缴款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到指定银行缴费。
十、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316-2114592,投诉信函地址:廊坊市广阳道55号,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业务大厅驾管窗口(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20号)
廊坊市出租车管理处业务大厅(廊坊市银河北路122号)
(二)联系电话
廊坊市运输管理处窗口:0316-6069775、6069765
廊坊市出租车管理处窗口:0316-2332997
(三)办理时间
1.廊坊市运输管理处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廊坊市出租车管理处
6、7、8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1-5月、9-12月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