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27 阅读:0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