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5月26日

发布日期:2023-05-26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张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3[0001]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 2022年12月28日,12328服务中心接到乘客投诉举报2022年12月28日07:25分左右乘坐兴运出租汽车公司冀RTR528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通知冀RTR528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浩至廊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进行询问。经调查,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情况属实。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0.02     2023/01/17 2025/01/16 2024/01/16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周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3[2009] 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2023年5月19日09时45分左右,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郝建力、邸春浩在廊坊站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津HNM316比亚迪牌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除驾驶员外另有乘客二人,津HNM316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周春强在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村口招揽乘客,将乘客从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村送到廊坊市廊坊站,收取乘客运费50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周春强驾驶津HNM316比亚迪牌汽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 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并处罚款伍仟元,共计伍仟零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0.5 0.005   2023/05/22 2025/05/21 2024/05/21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