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9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09-18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郑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2014]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3年8月28日11:5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邸春浩、宋显峰在北京大兴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97Q02的大众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郑妙通外另有乘客两人。经调查,冀R97Q02的大众汽车驾驶员郑妙通通过滴滴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荣盛发展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送到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7.81元。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该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属实。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 | 罚款 | 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1元并处以(3000)元,合计叁仟零柒元捌角壹分的行政处罚。 | 0.3 | 0.000781 | 2023/09/11 | 2025/09/10 | 2024/09/1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武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廊交罚字2023[2015] |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 | 2023年8月30日09:53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邸春浩、宋显峰在北京大兴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冀R20DA9的大众汽车进行检查,车上除驾驶员武德斌外另有乘客俩人,冀R20DA9的大众汽车驾驶员通过滴滴网络平台接单,将乘客从群安道张家口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送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城市航站楼,收取运费11.30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驾驶员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调查,冀R20DA9的大众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属实。 |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 | 罚款 | 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叁仟零壹拾壹元叁角零分 的行政处罚 | 0.3 | 0.00113 | 2023/09/14 | 2025/09/13 | 2024/09/1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