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3月11日1

发布日期:2024-03-11 阅读:0
   孟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4[2017]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2024年2月29日09:20分,驾驶冀RFJ3121比亚迪牌汽车,通过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本机关于2024年2 月29日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所驾驶的冀RFJ3121比亚迪牌汽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你在本次经营活动中已收取运费24.84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电子数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并处罚款3200元,合计3224.84元 0.32 0.002484   2024.03.06 2026.03.05 2025.03.06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