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4月19日4

发布日期:2024-04-19 阅读:0
   田XX 自然人                   身份证   廊交罚字2024[2035]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田月朋驾驶冀R0K5E7宝骏牌汽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日11:30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梅子烧烤火锅(中建.悦居时代店)西侧送至廊坊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已收取运费6.29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田月朋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档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订单记录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档次 罚款 予以警告,处罚款叁仟零陆元贰角玖分 0.300629     2024-04-18 2026-04-17 2025-04-18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