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5月27日1
发布日期:2024-05-27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廊坊市吉恒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31003MA0CHNGPXF | 付XX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不罚决字【2024】30号 | 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2024年5月15日10: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万路巡查时,发现车辆号牌为冀RE5271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满载一车土方在该路段行驶,没有采取有效密闭等措施防止土方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经核实,廊坊市吉恒永土石方工程有限冀RE5271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首次实施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土方。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也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同时,该行为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333项规定的轻微档次,并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27项适用的首违不罚情形。 | 行政处罚 | 决定责令及时改正,首违不罚 | 0 | 2024-05-24 | 2026-05-23 | 2025-05-24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