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6月24日3
发布日期:2024-06-24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黄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4〕57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黄地青驾驶冀RFL0711吉利牌汽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安次区狮子城海棠园北门北侧送至安次区廊坊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已收取运费5.99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档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订单记录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档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3200元,合计3205.99元的 | 0.32 | 0.000599 | 2024-06-20 | 2026-06-19 | 2025-06-2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