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7月2日2
发布日期:2024-07-02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4〕64号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 刘云强驾驶冀R5G8S9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16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已收取运费9.22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本人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订单记录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2元,罚款3000元,合计3009.22元 | 0.3 | 0.000922 | 2024-07-01 | 2026-06-30 | 2025-07-01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