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1月14日3

发布日期:2025-01-14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张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罚决字【2025】14号 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5年1月10日10:0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闿栋、韩志程在河北东方学院-东门检查时发现冀RF86381灰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停靠在路边,有三名乘客正在向冀RF86381灰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内装行李,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冀RF86381灰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张福仲进行检查,经询问,他们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下单约车,车牌为冀RF86381灰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驾驶员张福仲接单后,搭载乘客从河北东方学院-东门送往广阳站,收取乘客运费4.8元,执法检查过程中,无法到达乘客目的地,驾驶员张福仲将乘客支付的费用,现场退还乘客。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张福仲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福仲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表示未取得。经核实,冀RF86381灰色比亚迪牌新能源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0.3     2025-01-14 2027-01-13 2026-01-13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