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11日
发布日期:2025-03-11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张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49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7日9时3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峰、张子禄在廊坊客运总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06765比亚迪牌汽车小轿车,在廊坊客运总站停靠,有2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06765牌比亚迪汽车进行检查,车上有2名乘客,冀RF06765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张继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司机取消订单,执法人员要求张继出示冀RF06765牌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继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冀RF06765牌比亚迪汽车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并表示未取得。 | 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07 | 2027/03/07 | 2026/03/07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盛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73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10日9时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宋楠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盛玉娟驾驶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驾驶员盛玉娟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中国地质调查局勘探技术研究所送至广阳站-进站口,运费为5.67元。驾驶员盛玉娟现场无法出示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车辆所有人是廊坊市超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驾驶员盛玉娟为租赁关系,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盛玉娟实施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 0.02 | 0.000567 | 2025/03/10 | 2027/03/10 | 2026/03/1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王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立字【2025】74号 | 行政违法 | 2025年3月10日10时1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宋楠在廊坊广阳站巡查时,发现王仲孝驾驶冀RV6272北京现代牌汽车在廊坊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V6272北京现代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王仲孝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群安道-玉豆副食店(群星小区锦盛园店)送至万达-广阳站-进站口,收取运费7.50元。驾驶员王仲孝现场无法出示冀RV6272北京现代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 王仲孝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 0.32 | 0.00075 | 2025/03/10 | 2027/03/10 | 2026/03/10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