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11日

发布日期:2025-03-11 阅读: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张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49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7日9时35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峰、张子禄在廊坊客运总站周边巡查时,发现冀RF06765比亚迪牌汽车小轿车,在廊坊客运总站停靠,有2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F06765牌比亚迪汽车进行检查,车上有2名乘客,冀RF06765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张继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司机取消订单,执法人员要求张继出示冀RF06765牌比亚迪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张继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冀RF06765牌比亚迪汽车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并表示未取得。 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0.3     2025/03/07 2027/03/07 2026/03/07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盛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73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0日9时4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宋楠在廊坊市广阳站周边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盛玉娟驾驶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在廊坊市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驾驶员盛玉娟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中国地质调查局勘探技术研究所送至广阳站-进站口,运费为5.67元。驾驶员盛玉娟现场无法出示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车辆所有人是廊坊市超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驾驶员盛玉娟为租赁关系,冀RDB2783一汽牌汽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盛玉娟实施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0.02 0.000567   2025/03/10 2027/03/10 2026/03/1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王XX 自然人                   身份证   冀1000交罚立字【2025】74号 行政违法 2025年3月10日10时10分,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彬、宋楠在廊坊广阳站巡查时,发现王仲孝驾驶冀RV6272北京现代牌汽车在廊坊广阳站停靠,有2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冀RV6272北京现代牌汽车进行检查。经询问,王仲孝是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群安道-玉豆副食店(群星小区锦盛园店)送至万达-广阳站-进站口,收取运费7.50元。驾驶员王仲孝现场无法出示冀RV6272北京现代牌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均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王仲孝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询问笔录、执法信息系统历史违法次数0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一般阶次的规定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00元 0.32 0.00075   2025/03/10 2027/03/10 2026/03/10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11131000000542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