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3月14日1
发布日期:2025-03-14 阅读:0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黄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5〕30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 黄凯驾驶冀R21LJ9大众汽车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市广阳区孔雀城丹枫园北区送到廊坊火车站进站口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12.71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71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2.71元 | 0.3 | 0.001271 | 2025-03-12 | 2027-03-11 | 2026-03-1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5〕37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刘晓东驾驶冀RDS9829比亚迪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润良超市送到丽枫酒店(天津武清京清汽车产业园店)从事网约车经营,执法检查过程中你取消订单未产生费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本次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罚款3200元 | 0.32 | 2025-03-12 | 2027-03-11 | 2026-03-12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闫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5〕38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 闫保林驾驶冀RU5R50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廊坊站-公交站北侧-上车点送到管道局中心医院-西门从事网约车经营。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罚款3000元 | 0.3 | 2025-03-13 | 2027-03-14 | 2026-03-1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
侯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冀1000交罚〔2025〕40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 | 侯连丰驾驶冀R130BR斯柯达牌小轿车在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风韵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从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北门送到廊坊站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已收取运费11.96元。调查核实在此之前你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视频、网络订单、司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 | 罚款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011.96元 | 0.3 | 0.001196 | 2025-03-13 | 2027-03-14 | 2026-03-13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 11131000000542264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