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G112北京环线康仙庄服务区建设工程施工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国道G112北京环线康仙庄服务区建设工程施工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函干【2018】1017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比选人为廊坊市公路管理处。评审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建设地点: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2.2建设规模
国道G112北京环线康仙庄服务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71平方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体两层;绿化面积约390平方米;水泥混凝土硬化面积约393平方米,植草砖硬化面积约342平方米,广场砖硬化面积约46平方米,设置大车停车位2个,小车停车位10个;新打水井1眼并改造现有水电设施;设置相应标志标线。
2.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比选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施工。
2.5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只接受1名投标人的报名。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参加投标。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者,请于2018年10月10日9:00至2018年10月12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到廊坊市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B座3楼会议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企业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及上述资料的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购买比选文件(含图纸)。比选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比选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
5.2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0月19日 9时,比选申请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将比选申请文件递交至廊坊市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A座11楼会议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廊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廊坊市公路管理处
地 址:廊坊市新华路80号
联 系 人:曹晓辉
电 话:0316-2336177
传 真:0316-2332182
比选代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城角街西城国际C座2411
联 系 人:焦克
电 话:0311—88660819
传 真:0311—88660819
附件:
附件1:企业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3:评审办法
附件1:企业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比选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
注:(1)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3年10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有完成1项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
1、比选申请人在近1年(2017年10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工程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比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工程合同被解除。 2、比选申请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具有“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项目总工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附件3: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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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审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1)评审价低的比选申请人优先; (2)递交文件时间靠前的申请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比选申请函按比选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工期; b.比选申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提供了比选保证金。 (4)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比选申请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申请文件。 (7)比选申请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比选报价的内容。 (8)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满足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限。 (9)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a.比选申请人应接受比选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比选申请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比选申请人义务; c.比选申请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比选申请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比选申请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比选申请函按比选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比选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比选申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报价的报价未超过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比选限价。 (4)比选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比选申请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报价。 (6)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比选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比选申请人的信誉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4)比选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比选申请人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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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分) |
评审价: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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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审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审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比选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的评审基准价。 (1)评审价的确定: 评审价=比选申请报价函文字报价 (2)评审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比选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报价和比选申请报价函大写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不一致的之外,所有比选申请人的评审价去掉规定个数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审价平均值。 a、如果参与评审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15家时,计算评审价平均值时去掉3个最高值和3个最低值; b、如果15>参与评审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10家时,计算评审价平均值时去掉2个最高值和2个最低值; c、如果10>参与评审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计算评审价平均值时去掉1个最高值和1个最低值。 d、如果参与评审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计算评审价平均值时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审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审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审基准价。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对比选人计算的评审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审基准价在整个评审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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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审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比选申请人评审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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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评审价 |
100 分 评审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比选申请人的评审价>评审基准价,则评审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 1; (2)如果比选申请人的评审价≤评审基准价,则评审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 2。 其中:E1 是评审价每高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审价每低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 =2, E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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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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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