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和营运要求
发布日期:2026-01-27 阅读:0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廊坊市区网约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和营运要求如下:
一、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新能源汽车还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
(四)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并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五)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辆按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二、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车身颜色不得与市区巡游出租车相同或类似,不得安装顶灯装置。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
三、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四、本标准和要求适用于廊坊市区网约出租车。新申请运营和更新的网约出租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本标准自 2026 年 1月2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