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文明服务水平,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廊坊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廊坊市区从事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当取得《运输证》,驾驶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一)七座及七座以下的乘用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卫生不达标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拒载、议价的。
(三)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四)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
(五)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六)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广大市民乘坐合法出租汽车出行,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6日